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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起海口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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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起海口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限行

2021-03-07 15:39:00 来源: 类型: 编辑:系统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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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海口市公安交警获悉,11月15日起海口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行限行管理。 据介绍,该举措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实施,旨在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安全。具体如下: 一、限行对象 在海口市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本通告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限行规定 (一)限行范围 城区:东至滨江路(含),西至丽晶路、丘海大道(不含),南至椰海大道(不含),北至海岸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含海甸岛。 高速公路:海口市境内高速路段:G98东线30.5KM(含S81中5KM)、G98绕城30.5KM(含S82中5KM)、海文33.2KM、海屯19KM高速海口段。 (二)限行时间 城区范围:周一至周日上午6:00至晚上21:00限制通行。 高速路段:周一至周日0:00至6:00限制通行。 (三)禁行范围 以下路段24小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1.滨江路全路段(白龙北路与长堤路、新埠桥交叉口至新大洲大道与南渡江第一大桥交叉口)。 2.海秀快速路全路段(国兴大道上桥口至长滨路上桥口双向道路,含各上下快速路匝道)。 3.长天路全路段(滨海大道与长天路交叉口至长天路与海盛路交叉口)。 4.国兴大道全路段(南大立交桥国兴大道下桥口至国兴大道与琼州大桥上桥口)。 三、通行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Km/h,在其他道路通行应根据实际限速要求行驶。 (二)限行时间内,已驶入高速公路路段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从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禁止在服务区、加油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停留。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辆和加油站油品保障运输车辆通行不受限。 (四)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前一日17:00时至后一日10:00),恶劣天气、重大活动期间,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在饮用水源地、重点区、自然保护区周边道路通行。 1. 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准予通行时段,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运输各项规定,严谨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2. 确因生产、生活等需要在限行时间、道路上通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申报、审批后通行。 四、临时通行手续备案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地点:海口市路9号交警支队大楼A1002室。 (二)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原件; 2、《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原件和复印件,运输进口或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必须提供由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出口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承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必须有交通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 5、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和由交通部门提供的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上岗)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6、运输车辆必须有车辆检测部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和复印件,以及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检查表》原件; 7、槽罐、容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线路图和时间说明。在线路图上要注明高速公路名称、国省道编号、市政道路名称及行驶方向。 9、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31366845;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五、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执行情况对本通告随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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